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聲 請 人 陳健二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聲字第1955號、114年度司聲字第68號、114年度司聲字第1222號、11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聲字第1955號、114年度司聲字第68號、114年度司聲字第1222號、11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條文,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艾肯強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高達48%,本件清算人應有向身為股東之聲請人報告清算事項之義務,且聲請人對於清算程序(下稱系爭事件)亦有監督及知悉之權利。本件清算人遲未就艾肯強公司之動產為變價程序,顯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且該清算人於清算期間另行成立美佶克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與艾肯強公司高度重疊,顯有競業及利益衝突之情形,更有客戶證明,清算人利用艾肯強公司之資源為己牟利,已違反清算人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爰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對話紀錄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