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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韓商·株式會社TTS (Theermal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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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有東即Lim You Dong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界中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與相對人間之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確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該聲請狀之簽章人為徐宏昇律師而無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函文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有東之證明文件及委任狀,上開通知於115年3月2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