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蘇美娥列聲請人因聲請金和一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0月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金和一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業稅欠稅尚未繳納稅額,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46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