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494號聲 請 人 陳相甫即陳泳霖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與債務人間之款項尚在協談中,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62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