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02號聲 請 人 張寶石相 對 人 張朝勝
張明宸
張貽婷
張世昌
張傳德
張傳宗
張添旺
張祐銓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案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裁判,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朝勝負擔3分之1,由被告張傳德、張傳宗、張添旺各負擔84分之6,由被告張明宸、張貽婷、張世昌連帶負擔84分之6,由被告張祐銓負擔84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全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又本院業於民國115年3月27日發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相對人迄未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予以裁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費用如計算書所示,至聲請人所提出民國114年7月16日支出之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二筆共計新臺幣160元,因審查系爭分割共有物訴訟卷宗並無法院命聲請人補正之相關資料,又該二筆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中之繳費人亦為空白,尚難認該二筆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爰未列入本件計算書內,附此敘明。
四、據系爭事件確定判決訴訟費用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797,400元 1、參系爭事件卷,頁41至43、頁61。 2、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依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19號裁定核定價額)。 戶籍謄本費 165元 1、參系爭事件卷,頁65、77,法院113年5月31日補正函、聲請人113年6月13日陳報狀暨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113年6月13日戶政規費收據影本。 不動產謄本費 60元 1、參系爭事件卷,頁65、77,法院113年5月31日囑託測量函、聲請人113年6月13日陳報狀暨所附土地登記謄本。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3年6月13日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地籍圖謄本費及土地分割複丈費 4,225元 1、參系爭事件卷,頁177、、197、199,法院113年7月17日囑託測量函、臺中市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11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3年8月15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鑑價之鑑定費 128,000元 1、參系爭事件卷,頁463、469,法院114年4月15日囑託鑑定函、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4年9月26日檢送不動產估價書函。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114年4月23日、同年6月26日收據影本各1份。 合計:929,850元(計算式:797,400+165+60+4,225+128,000=929,850) 備註:聲請人所提出民國114年7月16日支出之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二筆共計160元,因審查訴訟卷宗並無法院命聲請人補正之相關資料,又該二筆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中繳費人亦為空白,尚難認該二筆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爰未列入本件計算書內,附此敘明。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張朝勝 3分之1 309,950元 2 張傳德 84分之6 66,418元 3 張傳宗 84分之6 66,418元 4 張添旺 84分之6 66,418元 5 張明宸、張貽婷、張世昌 連帶84分之6 連帶給付66,418元 6 張祐銓 84分之4 44,279元 附註:聲請人自行負擔其中309,949元訴訟費用(即929,850-309,950-66,418*4-44,279=30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