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常福錦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冠宬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7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冠宬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4年7月15日就任,原應於115年2月14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辦理催告公司債權人於三個月內陳報債權程序及國稅局清算所得結算申報業務,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8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7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