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33號聲 請 人 張祐寧上列聲請人因薩摩亞商青盈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薩摩亞商青盈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國稅局尚未定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司聲字第1862號展期清算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11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