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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35號聲 請 人 羅至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好帥旅行社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好帥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尚有欠稅款未結,鈞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5號案不予備查清算完結聲報,並經鈞院115年度抗字第81號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致尚須繼續辦理清算事務,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號1849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