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33號聲 請 人 廖政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峻銘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