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行執助字第16號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法定代理人 梁世暉代 理 人 陳榮芳 寄臺北大安○○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巧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4日所為之115年度司行執助字第16號移轉管轄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向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軍事法院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70條第2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1項之規定囑託本院執行,且囑託執行
標的為債務人對於客立屋(股)公司之薪資債權,且該公司之設立登記地址位於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是本院前於115年5月24日以115年度司行執助字第16號裁定將本件移轉管轄予新竹地方法院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