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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財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國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柯王仙丹、柯文英、柯彩淑、柯春子、柯文雄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柯進旺(民國53年1月21日歿)同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為辦理上開共有土地分割事宜,已向鈞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113年度訴字第26871號),惟被繼承人柯進旺之繼承人柯王仙丹、柯文英、柯彩淑、柯春子、柯文雄僅有臺灣光復後最後戶籍設於苗栗縣○○鎮○○路00號之記事,並無臺灣光復前、後死亡除戶等相關資料,且經查亦無居住上開地址,聲請人經四處尋覓無著失蹤人柯王仙丹、柯文英、柯彩淑、柯春子、柯文雄,音訊杳然,爰依民法第10條、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柯王仙丹、柯文英、柯彩淑、柯春子、柯文雄之住所地均為苗栗縣○○鎮○○路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昀達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