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聲 請 人 賴○○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項及事實與理由應更正為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被繼承人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賴○○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賴○○之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賴○○之繼承系統表。
六、陳報特別代理人人選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被繼承人賴○○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納證明書。
八、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且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賴○○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九、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且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賴○○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