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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輔宣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聲 請 人 賴○○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項及事實與理由應更正為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被繼承人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賴○○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賴○○之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賴○○之繼承系統表。

六、陳報特別代理人人選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被繼承人賴○○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納證明書。

八、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且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賴○○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九、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且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賴○○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