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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輔宣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聲 請 人 白○○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應記載選任特別代理人係處理何事項。

二、被繼承人白曾○○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白曾○○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白曾○○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