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聲 請 人 白○○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應記載選任特別代理人係處理何事項。
二、被繼承人白曾○○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白曾○○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白曾○○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