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輔宣字第8號聲 請 人 張志鴻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張碧如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國稅局核定之謝雪娥對被繼承人張文鎗可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之核定書。
二、釋明謝雪娥對被繼承人張文鎗可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之債權為相當於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之2分之1權利價值之依據。
三、提出符合受輔宣人張碧如利益之遺產分割協議(即受輔宣人張碧如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暨附條件扶養協議書,張碧如分得被繼承人張文鎗所遺不動產之6分之1權利,似不符張碧如之法定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