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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1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認可終止收養聲請狀,應由被收養人A02親自簽名或蓋章。

三、被收養人A02為未成年人,聲請狀當事人欄應記載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資料。

四、終止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及被收養人簽名或蓋章)。

五、被收養人生父A04、生母A03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收養人A0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