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1

A02代 理 人 黃煦詮律師

鄭文朋律師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A02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九日共同收養A03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2(女、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夫妻,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3(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收養人A01姪子A04之配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115年7月9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共同收養被收養人,並經被收養人配偶A04同意(被收養人生父甲○○及生母乙○○已死亡),依法聲請認可;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收養人檢驗報告、收養人存摺影本、被收養人檢驗報告、被收養人薪資證明影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於115年7月9日簽立書面契約達成收養合意,收養人A01為00年0月00日生,收養人A02為00年0月0日生,被收養人係00年0月00日生之已婚成年人,收養人2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不在近親收養禁止之列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為證。收養人2人及被收養人於本院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養及被收養之意願(115年9月24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配偶A04亦同意本件收養,有其出具之經公證收養同意書附卷可佐。被收養人生父甲○○於84年2月6日死亡,被收養人生母乙○○於92年5月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本件收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因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115年7月9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