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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1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1於民國115年9月22日收養A02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被收養人A02(男、00年0月0日生。生父、生母均已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健康檢查表、財產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為證,復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於本院115年9月22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5年9月22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