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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1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

A03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及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亦即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500元。另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2、A03聲請收養認可,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18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思慧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