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孫秀玉
孫慧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認可收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下合稱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關係,聲請人於聲請時之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此有收養認可聲請狀、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