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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2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3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呂緯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收養A03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A03(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已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在職證明書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A01分別於本院115年5月7日、6月2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

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5年3月4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昀達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