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侯○琳
柯○明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侯○丞上 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貴上列聲請人間收養認可事件,依民法第1075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侯○丞於114年7月18日經法院裁定被李○貴收養,且其戶籍資料上並未有與李○貴終止收養之記載,依法尚不得再由聲請人即收養人侯○琳、柯○明收養。請於文到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收養人侯○丞已與李○貴終止收養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昀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