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3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3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收養A05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A03(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被收養人A05(女、00年0月00日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及戶籍謄本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父於本院115年7月
8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被收養人之配偶亦於同日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5年3月25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