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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黃意晶相 對 人 寶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承佳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而上開通知已於同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選任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