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蘇國泰
郭雪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