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蘇國泰
郭雪嬌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輝公司)係由聲請人蘇國泰與其兄弟蘇金池共同經營之公司,聲請人2人、蘇金池與其配偶為金輝公司之全體股東,金輝公司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為解散登記,公司登記財產亦已清算完畢。然金輝公司於85年至103年間陸續以股東往來名義,將公司資金借給蘇金池、蘇國泰,此部分股東往來債權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538萬8159元,迄今尚未結算,且漏未列入金輝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及分配,為此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此部分財產。
二、查聲請人前以金輝公司於85年至103年間陸續以公司資金購買不動產,分別登記在蘇金池、蘇國泰名下,該等不動產價值1538萬8159元迄未結算為由,向本院聲請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此部分公司財產,經本院於115年1月9日以114年度司字第7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於前案駁回後,重複聲請,改稱該1538萬8159元為股東往來借款云云,前後陳述不一,難以採信。且依聲請人所提其單方製作之債權明細、手寫帳冊等資料,亦不足證明金輝公司確實有聲請人主張之借款債權存在。
三、況金輝公司前已解散登記並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4年11月5日以中院漢非肆114司司343字第114902433號函准予備查,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於114年度司字第79號卷可參。聲請人固主張金輝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未結算云云,然此部分縱然屬實,亦屬已結未了事務,清算程序雖經本院准為完結之備查,公司法人格在清算事務未了結之必要範圍內,依法視為存續,清算人之責任亦未終了,仍有代表金輝公司在清算範圍內為一切行為之權,自無重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為金輝公司重行選派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