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唐靖璇代 理 人 楊元綱律師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益鼎海洋水產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所示,相對人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