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郭子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門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鴻門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28,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