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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黃良柱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寶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及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於民國87年9月2日解散登記在案,為辦理清算,聲請查詢及延長清算人職務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於87年11月間向本院聲報就任寶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87年度司字第223號准予備查在案。且聲請人於88年4月間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經本院以88年度聲字第433號裁定准自88年4月19日起展期至88年10月18日止完結清算。及聲請人於88年10月間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經本院以88年度聲字第1149號裁定准自88年10月19日起展期至89年4月18日止完結清算。以及聲請人於89年1月間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89年度司字第16號准予備查等情,有索引卡查詢表及本院88年度聲字第433號、第1149號裁定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115年3月25日具狀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