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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靜怡會計師相 對 人 杮外桃園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15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又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此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保障股東權益。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需依個案評估檢查人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視選任目的,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及影響其工作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與檢查之年度、項目,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並得參酌市場行情決定之。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聲請人、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拘束,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字第6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並自113年9月4日起陸續進行檢查事務相關作業,請求依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內容、工作時數、報酬等,酌定本件檢查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4萬7,500元等語。

三、本院徵詢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

相對人受檢查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2年9月20日,期間相對人全年度總營業額不足300萬元,且為2人小公司,受檢查帳冊也不多,相對人於110年至112年委託外面會計師作帳整年度費用也只有3萬6,000元,本次檢查費用高達24萬7,500元不符合比例原則。請以相對人委外作帳金額一年3萬6,000元計收等語。

四、經查:㈠訴外人即相對人之股東徐明坤向本院聲請裁定選派相對人之

檢查人,經本院於113年2月6日以112年度司字第6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下稱選派檢查人裁定),相對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13年度抗字第108號裁定抗告駁回而於113年8月13日確定,聲請人則於同年9月4日執行檢查工作,現已完成相關檢查工作,並於114年10月18日提出檢查人報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已向選任法院報告檢查結果,依前揭意旨,其請求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核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其為執行檢查人工作,陸續進行如附表所示之檢

查事務相關作業,請求依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工作時數、報酬等,酌定本件檢查費用為24萬7,500元等語。相對人則以前詞認檢查人報酬應以3萬6,000元為已足等語。本院酌以:

⒈聲請人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曾於113年12月12日

、114年1月9日、16日、2月24日、5月12日函知本院因相對人迄未回覆及提供補充資料,有拖延、妨害檢查之行為,而聲請本院裁罰,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27日裁罰相對人6萬元(選派檢查人卷第297至298頁),惟相對人仍稱已無資料可提供檢查,聲請人爰僅就現有資料製作檢查報告等情(選派檢查人卷第317頁),核與相對人陳述其供聲請人查核之帳冊不多等語,大致相合。

⒉審酌前述相對人檢查範圍及檢查項目、內容,聲請人屢次聯

繫相對人提供檢查資料所花之心力、延宕檢查時間及增加檢查難度,暨其於本案檢查之年度、所抽查之現金流及紙本傳票筆數、因相對人分類帳及日記帳缺漏所致無法核對財務報表等事件繁簡程度、國內會計師事務所一般財稅簽證及責任鑑定行情,復考量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內容及其陳報檢查工作人數(會計師1人及助理人員1人)暨工作時數是否合理等節,應認其請求酌定之報酬,應以15萬元較為適當,於此範圍內應予准許,並命相對人負擔。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附表:工作日期 工作內容概述 備註 助理工作人員投入工作小時 檢查人工作小時 113/9/04 發文給公司-請於113年9月10日前交付檢查資料 2 0.5 113/9/24 至柿外桃園點交檢查資料 3 113/11/1 銀行收支抽查-存摺紀錄抽樣登打 6 113/11/2 銀行收支抽查登打及開始核對帳列-做到華南4月底 6 113/11/3 銀行收支核對帳列存款-做到彰銀111/12月底 3 113/11/3 銀行收支核對帳列存款-做到彰銀112/2月底 1 113/11/4 銀行收支核對帳列存款-做到彰銀112/9月底 2 113/11/4 抽核112年度銀行存款日記帳與分類帳(1到4月)大於10萬者 1 113/11/9 抽核112及111年度銀行存款日記帳與分類帳大於10萬者(其他月份) 2 113/11/9 111年度原料(12月及9月)及進貨抽查(皆抽核大於10萬者) 2 113/11/11 核對111年底各分類帳與財務報表金額是否相符 2 113/11/12 核對111年底各分類帳與財務報表金額是否相符 1 113/11/12 抽查111年12月銷貨收入 2 113/11/12 瀏覽111年蔬香世家傳票(股東往來待進一步檢查) 1 113/11/13 檢視112年度分類帳金額 4 113/11/13 抽查112年度原料(進料) 2 113/11/13 抽查112年10月份銷貨金額 1 113/11/14 抽查112年10月份銷貨金額 1 113/11/14 檢視比對111年度薪資印領清冊 2 113/11/14 檢視111年度營業稅申報書及各類扣繳憑單申報書 1 113/11/14 檢視110年度結算申報及財務報表金額(柿外桃園) 1 113/11/15 檢視(柿外桃園)110年度傳票及12月發票(缺分類帳及日記帳);公司主要係向疏香世家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進貨,主要客戶為廣和愛月姊股份有限公司。 1 113/11/15 檢視(疏香世家)110年度傳票及12月發票(缺分類帳及日記帳);公司主要係銷售給柿外桃園,進貨及包裝費等傳票內多未附原始憑證待進一步追查。 1 113/11/15 檢視(疏香世家)110年度傳票發現110.12.31總號0000000傳票 借記 現金 800,000 貸記 股東往來 800,000 並未附原始憑證 。 1 113/11/19 資料整理發出檢查備忘錄給公司會計 8 113/12/12 發函通知補提資料 2 0.5 113/12/23 補充銀行存摺檢查 2 113/12/26 補充銀行存摺檢查(做到蔬香世家第1頁) 4 113/12/30 補充銀行存摺檢查(做到蔬香世家第2頁) 1 113/12/31 補充銀行存摺檢查完成 3 113/12/31 112進料再檢查到3月 2 114/01/01 112進料再檢查到6月 2 114/01/01 112進料再檢查到9月 2 114/01/05 資料整理 2 114/01/08 資料整理 4 114/01/9 整理及發文給公司 8 1 114/01/16 發文給公司 1 114/02/20 公司於114/2/14及2/17發出資料再檢查(包含更新銀行收支蔬香世家111年) 4 114/02/21 銀行收支檢查從頭再開始 檢查到序號13 4 114/02/22 銀行收支檢查從頭再開始(收入再檢查) 檢查到序號206 3 114/02/22 銀行收支檢查從頭再開始(支出再檢查) 3 114/02/22 統計去向待查金額 待做請補資料欄 1 114/02/24 整理及發文給公司-請於114年3月10日前補充資料 建發114字第01015 4 1 114/05/12 再發文給公司請補充資料-114年6月5日前 建發114字第01037 0.5 0.5 114/09/03 再發文給公司請補充資料-114年9月20日前 建發114字第01067 0.5 0.5 114/09/27 以現有資料重新檢視資料製作檢查報告 6 114/09/28 以現有資料重新檢視資料製作檢查報告 4 114/09/29 以現有資料重新檢視資料製作檢查報告 4 114/10/04 以現有資料重新檢視資料製作檢查報告 報告草稿做到34頁 5 114/10/05 以現有資料重新檢視資料製作檢查報告 報告草稿完成 4 114/10/06 以現有資料重新檢視資料製作檢查報告 報告初稿完成 8 114/10/17 檢查報告複核 8 114/10/18 報告列印及發函法院 8 合計 合計小時 149 12 每小時收費 1,500 2,000 合計應收 應收報酬 223,500 24,000 247,500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