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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曾莨銘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相 對 人 晟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姚碧蓮代 理 人 張博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14年度至115年度之財產及帳目始終不清,相對人公司之財務狀況如何?公司資產有無遭不當挪用?聲請人均有瞭解之必要。聲請人要求相對人提供100年度至114年度之公司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公司每月支出及收入明細、銀行存摺、股東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屢遭拒絕,造成聲請人欲瞭解公司經營情形之障礙,相對人顯然刻意隱瞞公司營運財務狀況,迴避股東之監督,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會計師為本案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於105年度至114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公司每月支出收入明細及銀行存摺明細等語。

二、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而修正前原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另考其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一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等語。互核可知,修法後固然放寬得為聲請之股東資格,以強化保護少數股東權,然修法後之檢查範圍,雖擴大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但整體上,則限縮為「於必要範圍內」,而且聲請人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即須釋明其聲請檢查範圍之必要性。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行為。核與修法前,凡符合法定資格之股東,即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概括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要件(除權利濫用者外),大異其趣,於參考舊時見解時尤須注意,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6,000股,聲請人持有相對人1,

600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6.6%,且持有期間超過6個月等情,有相對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堪予認定,合先敘明。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於114年度至115年度之財產及帳目始

終不清,聲請人要求相對人提供105年度至114年度之公司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公司每月支出及收入明細、銀行存摺、股東會議事錄等相關資料,屢遭拒絕,造成聲請人欲瞭解公司經營情形之障礙,故請求檢查相對人公司於105年度至114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公司每月支出收入明細及銀行存摺明細等語。然查,聲請人就聲請檢查範圍僅提出相對人之股東名簿為其論據,惟此證據與聲請人所欲檢查範圍間之關聯性究竟為何,未見聲請人提出相關論據說明其必然關聯性,亦未見聲請人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證明之,是聲請人就本件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5年度至114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公司每月支出收入明細、銀行存摺明細等有關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必要情形,未為其他必要之釋明,聲請人無非希冀發動概括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核與現行公司法之規定不合,礙難認有選派檢查人為檢查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檢查之範圍,未據檢附相當之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尚難謂於必要範圍內,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要件及立法意旨不符,故其聲請選派檢查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