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廖俞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紋德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補正聲請書繕本1份(含附件),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