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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蕭展元

蕭心閔相 對 人 鄭焜年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此規定於假處分之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