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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馨相 對 人 蘇柏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114年度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因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以114年度全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47萬7,5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嗣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經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