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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武佩文

武經文林秀美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武嘉文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17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全字第17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