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佳靜相對人即債權人 雅士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茂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7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建字第54號),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76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茲聲請人主張:因債務業已清償,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首開規定聲請撤銷該裁定等語,業據提出該事件判決主文影本、清償該判決金額與利息之匯款證明影本、與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確認相對人已收到匯款的簡訊對話紀錄為憑,堪信屬實。並經本院調取前揭事件卷宗審閱無誤,可見上開判決已確定,聲請人之債務已清償完畢,足認原准許假處分之原因消滅,依首開規定,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