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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58號聲 請 人 李丁在訴訟代理人 李冠緯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聖教會法定代理人 陳季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59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假扣押聲請狀所載。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假扣押之聲請;而所謂釋明,乃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關於聲請人所主張請求之原因

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臺灣聖教會烏日教會(下稱烏日教會)於民國110年至113年向其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81萬2935元,惟相對人名下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000號,即烏日教會實際使用之教堂本體,下稱系爭建物),自104年8月至113年8月止每月約1萬9000至2萬2000元之不動產貸款,均由烏日教會負擔,逐筆核算受益金額達225萬3261元,相對人因此受有財產利益,對聲請人構成不當得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烏日教會之帳冊、收入傳票、函文、會議紀錄、相對人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等之照片為證,且聲請人已對烏日教會、相對人提起返還借款、不當得利之訴,亦有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59號民事卷宗可佐,堪認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關於聲請人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

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之財務局長王興道及中部教區之教區長葉鴻恩牧師於114年10月4日,在烏日教會之財務狀況協調會議親口承認處分產權、關閉烏日教會之計畫,可知相對人已有脫產之具體風險,且相對人於103至104年間,曾就系爭建物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將原合作金庫銀行之抵押貸款轉貸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足認相對人對系爭建物確有處分權限,已實際將系爭建物設定負擔,再次處分風險極高等語。然聲請人所稱相對人以系爭建物抵押貸款之轉貸時間為103年至104年間,係在聲請人主張其借款予烏日教會之前,顯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之事件無涉。又相對人於114年縱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之計畫,然此尚非相對人已實際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隱匿財產、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等具體情事。再者,經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該明細表上記載相對人名下尚有相當數量之不動產,且於113年、114年間分別有相當金額之所得,其財產價值或所得金額均明顯高於聲請人主張之不當得利債權,即難認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主張之不當得利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自不能遽謂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四、綜上所述,本件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業已釋明,縱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足以補釋明之欠缺,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