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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彭莉筑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羽茜即王一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