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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林貞祥再審被告 陳琮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未表明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審原告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依其請求,會同中山地政事務所就臺中市○里區○○路000號2樓鐵皮建物寬度進行測量,且該測量縱不使用精密儀器,亦不會受地形影響或有過多誤差。惟核其書狀內容並無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再審理由,依上開說明,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