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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 李啓旗再審被告 楊健瑜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9月2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23頁)。惟再審原告已逾前揭期限而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有本院多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件可查,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嵎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育婷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