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楊莉玲再審被告 國聚國圖1號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侑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規約之規定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5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另再審原告如於本審委任訴訟代理人傅建華,並應提出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69條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