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曾威凱相 對 人 童世傑即蜀宴川菜館法定代理人 童世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狀之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183,002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14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