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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專調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9號聲 請 人 張志晧

江思庭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除經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致不能為之者外,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且應依附件所示格式製作,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第4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民國115年7月30日民事聲請調解狀未釋明有何因年齡

、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情形,致不能以電腦文書方式製作,亦未提出包含附屬文件之起訴狀繕本,故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合於附件所示規格之民事聲請調解狀1份到院,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附具所附證據之繕本1份。

㈡聲請人2人聲請調解,調解聲明欄記載相對人曾家明即震達工

程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77,800元,附註「訴訟期間薪資」、「精神慰撫金」,狀末則記載相對人應給付欠薪(扣除預支30,000元)、精神慰撫金、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訴訟期間工資、補繳勞工退休金等,無法確定聲請人2人各自請求之「薪資」、「精神慰撫金」等數額為何,爰請聲請人補正民事聲請調解狀時,一併依附件所示之規格,提出陳報書狀,具體說明聲請人2人各自請求給付之項目(包含所依據之原因)、金額、計算方式(請盡可能列出計算式)。

三、如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且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本院毋庸處理。

四、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附件(電腦文書製作格式):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