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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富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廷雄(HOANG DINH HU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