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晶巧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謝玉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葵、簡憲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