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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 請 人 吳芊黎相 對 人 玖玖貳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純瑛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5年3月3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1120H0292)之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萬5,823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就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8,967元、預告工資2萬5,98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0,876元、資遣費3萬9,244元,合計9萬5,067元調解成立,然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於115年3月30日就工資1萬8,967元、預告工資2萬5,98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0,876元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20H0292)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又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乙節,有聲請人提出通訊軟體群組公告為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給付之義務,據以就系爭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1萬8,967元、預告工資2萬5,98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萬0,876元部分,合計5萬5,823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資遣費3萬9,244元部分,因前揭資遣費並未列載於系爭調解成立內容,則聲請人就系爭調解成立內容所未成立之事項,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