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35號聲 請 人 黃勝宏相 對 人 茂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5年6月1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290E0476)之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提繳新臺幣0萬0,000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5年6月1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包括相對人同意於115年6月19日前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0萬0,000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惟相對人卻於115年6月17日以存證信函表示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所載關於同意補提繳之勞工退休金0萬0,000元,已包含於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之給付金額內,並拒絕履行提繳0萬0,000元至聲請人勞退專戶之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115年6月12日調解成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依調解成立內容提繳0萬0,000元至其勞退專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290E0476,下稱系爭調解紀錄)為證,參系爭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如調解方案」、「【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事項如下:⒈資方於115年4月23日匯款資遣費、114年至115年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及謀職假,共計00萬0,000元,但勞方表示仍有差額,故雙方同意以補償金00萬元達成和解,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15年6月15日下午5時前匯入資方原薪資帳戶…。⒉資方同意於115年6月19日前補提繳勞退新制6%應提繳金額0萬0,00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方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記載,兩造就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補償金及勞工退休金各定有不同之給付期限及給付方式,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依系爭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補償金00萬元及提繳0萬0,000元至聲請人勞退專戶之金錢給付義務;又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提繳0萬0,000元至聲請人勞退專戶乙節,有聲請人提出115年6月17日大雅郵局存證號碼261號存證信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