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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74號聲 請 人 廖堃瑋相 對 人 千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呈超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合計85,586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因相對人未出席而不成立,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因上開勞資爭議,於114年12月23日在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806F0091、4018H1316)為證。然觀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該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記載:不成立,原因: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因資方未出席,無法作成調解方案。兩造既未成立調解,聲請人自無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