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 嚮相 對 人 星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星宇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4年12月1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974B0575)之調解結果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20,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而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分期給付義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14年12月12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500元,分4期給付,第1期於114年12月17日幾付4,500元,第2期於115年1月10日幾付10,000元,第3期於115年2月10日幾付10,000元,第4期於115年3月10日幾付10,000元,如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給付14,500元後,即未再依約給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974B0575)及郵局存款交易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20,000元),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