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28號聲 請 人 黃若漪相 對 人 米塔集團法定代理人 白志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正確名稱及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調解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