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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專調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號聲 請 人 徐致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方雲集大慶店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及補正相對人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事項,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6-01-21